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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養指南
關于各種休假制度及待遇的暫行規定
發布時間:
2009-11-17 00:00
來源:
為了加強醫院管理,規范各種休假,明確各種休假待遇,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,經院管委會研究,特制定本規定。
一、 休假制度
1、凡國家規定的婚、喪、探親假以及事假(一天以上,十五天以下),必須由所在科室負責人及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后,到政工科辦理有關手續。請事假三天以上,必須由主管院長批準 并到政工科登記方可休假。休完假必須按時回院上班,并到政工科辦理銷假手續,逾期不歸按照曠工處理。
2、根據有關規定,女職工產假為90天。難產者,增加產假15天;晚育者,增加產假30天;領取獨生子女證的,另增加30天。
3、本院職工休病假,必須持有職工醫療保健專家組兩名以上專家所開的診斷證明書,并到政工科登記。門診假條、急性病不能超過三天,慢性病不能超過七天,出院休假不能超過十天。
二、休假待遇
1、國家規矩的婚、喪、探親、產假、晚婚晚育后的首次人流假、結扎假,除扣發工資內所含5元獎金外,工資其他部分不扣除(其待遇由院部負責)。
2、凡經市級以上各有關??漆t院診斷和院醫療保健專家組診斷患有癌癥、腦溢血、癱瘓和精神病者,病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,并每月發放60元生活補貼。
3、除以上情況外,凡休病、事假的均需扣發工資,標準如下:
(1)凡休事假一天以上(含一天)的,全額扣發日平均工資。
(2)凡休病假一天以上(含一天)的,除扣發工資內所含5元獎金外,活工資部分按下列標準扣發:
A、工齡五年以下的,按日平均數額扣除;
B、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,按日平均數額的80%扣除;
C、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,按日平均數額的65%扣除;
D、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,按日平均數額的50%扣除;
E、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,按日平均數額的35%扣除;
F、工齡滿二十五年不滿三十年的,按日平均數額的20%扣除;
G、工齡滿三十年和三十年以上的,不扣除;
(3)凡病休在兩個月以內的,工資固定部分不扣除。病休在兩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,從第三個月起,除執行(1)(2)項外,工資固定部分按下列標準扣發:
A、工齡期限不滿十年的,發給本人工資固定部分的90%;
B、工齡期限滿十年者,工資的固定部分照發。
(4)凡病假超過六個月者,從第七個月起,除執行(1)(2)項外,工資固定部分按下列標準執行:
A、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,發給本人工資固定部分的70%;
B、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的,發給本人工資固定部分的80%。
4、職工長期病休,愈后要求上班者,須經院醫療保健專家組醫師開具復工證明方可上班。復工后如果因工作過于勞累,致使舊病復發或 另患其他疾病需繼續治療者,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。如果病(傷)未愈,本人強行要求醫師開具復工證明,上班幾天后又請病假的,則將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。
5、大、中專院校畢業生見習期間長期休假的,將相應延長見習期。
6、本院職工未辦理請假、停薪留職、調離、辭職等手續,僅僅遞交一份辭職報告或請調報告就擅自離院者,醫院將不予辦理執業注冊手續。并視情節作出相應處理。
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,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符合的,以本規定為準。